(2017)鲁1502执2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西首。主要负责人张文振,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樊甲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斜店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路登星,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霞,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冠县。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与山东弘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瀚轴承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霞名下有鲁P×××××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霞名下鲁P×××××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