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明、何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何道明,何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道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吓龙,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陈明因与被上诉人何道明、何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明上诉称,陈明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台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何道明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何道明、何吓龙主张陈明应偿还其借款本息,何道明、何吓龙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何道明、何吓龙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陈明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