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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朋与刘广杰、郝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刘广杰,郝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1063号原告:王朋,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刘广杰,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郝晓磊(曾用名郝磊),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王朋与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29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广杰因资金紧张分两次从我处借款:2016年3月10日借现金243000元,2016年3月11日借现金50000元,以上被告刘广杰从我处借款总金额为293000元。借款当时出具借条两张,并口头约定2天后还款。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刘广杰为原告王朋出具的借条两张。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未到庭予以答辩、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广杰与被告郝晓磊(郝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广杰向原告王朋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分别载明:“今借王朋现金243000元(贰拾肆万叁仟元整),刘广杰(签字捺印),2017.3.10”。“今借王朋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刘广杰(签字捺印),,2017.3.11”。以上借款金额总计293000元。被告现未予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刘广杰向原告王朋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的金额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刘广杰与被告郝晓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郝晓磊(郝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朋借款2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8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刘广杰、郝晓磊(郝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思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