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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白凤大道商贸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8342099B。法定代表人:陈友志。被申请人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通济路,统一社���信用代码91510682560726758Q。法定代表人:刘映标。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赣0826财保34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恒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