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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43号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春华,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衡阳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彭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龙娇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