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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财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洪英、姜召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英,姜召芹,陈玉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511号申请人:杨洪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人:姜召芹,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申请人:陈玉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玉华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6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玉华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