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庆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727号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953318。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建,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朱庆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