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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任大凯、任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任大凯,任立新,石怀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7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92693638。负责人:尉茂景,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春星,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磊,该分行职工。被告:任大凯,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任立新,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石怀美,女,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3130720W。法定代表人:罗镇澄,该公司经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告任大凯、任立新、石怀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计247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