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世银、康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银,康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银,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纪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陈世银因与被上诉人康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世银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世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世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庆敏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顺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