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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晓为与马忠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为,马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507号原告:张晓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南塘村富民小区**号。被告:马忠志,男,回族,生于1965年4月8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地中间庄**号。原告张晓为诉被告马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晓为于2017年8月9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马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