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晓为与马忠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为,马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507号原告:张晓为,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南塘村富民小区**号。被告:马忠志,男,回族,生于1965年4月8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地中间庄**号。原告张晓为诉被告马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晓为于2017年8月9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马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