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3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437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黎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朝昱,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121室。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15日,兴佳公司与六归公司签订《APP应用开发合同》1份,约定:兴佳公司委托六归公司开发APP软件,软件开发总金额110000元,开发前兴佳公司预付55000元,软件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55000元;六归公司自合同生效75天内按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并交付验收及将APP投入试运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5年9月30日,兴佳公司向六归公司支付项目预付款55000元。2016年11月7日,双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六归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金确认未完成软件开发。2017年1月20日,兴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六归公司立即归还兴佳公司预付的开发费用55000元;2、六归公司承担违约金16382元(按本金55000元,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息24%,从2015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6日),支付至判决履行之日;3、六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兴佳公司与六归公司签订的《APP应用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现六归公司未按约交付软件,已构成严重违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该合同已解除。故就兴佳公司请求六归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就利息损失,应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的开发费用55000元;二、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由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82元,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10元。宣判后,六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并非截止2016年12月26日未向被上诉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开发成品。上诉人开发人员已经在2015年12月18日通过QQ在线的方式将客户端下载地址发送给被上诉人的负责人钱某和员工鲍某,并成功引导鲍某安装该客户端程序。被上诉人截止2015年12月25日并未反馈APP的验收意见和结果,所以根据合同约定,客户端视为验收合同通过。2015年12月28日,上诉人通过QQ员工管理平台的测试地址发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负责人钱某给予了接收回应。2016年1月22日,上诉人工作人员通过QQ和微信将客户端应用程序、员工端应用程序和员工端管理后台的访问地址一起发送给被上诉人,并且在被上诉人提供了测试数据和新增测试设备标示后,上诉人再次针对被上诉人提供能测试设备重新打包并发送给被上诉人。二、上诉人早已按照合同实现开发范围,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支付项目尾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2016年1月22日以后,上诉人并未组织员工进行测试验收,而是在上诉人1月30日上门沟通时,被上诉人提出更多的管理要求,并且根据客户的需求,原来已经实现的客户档案录入需要拆分成不同的角色录入信息。原定在2016年2月下旬的培训,由于被上诉人的时间关系,顺延到2016年3月。上诉人按照要求修改完成后,再次到客户方去培训时,客户并未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而是已经启用了简道云,并且要求现在已经做好的客户端数据要能够与他们使用的简道云打通。2016年5月,当上诉人再次给被上诉人演示管理流程时,被上诉人告知业务又发生变化。如此往复,每次上诉人派遣工作人员到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并未登录上诉人的测试环境,而是不停地根据简道云提出更多要求。直到2016年8月22日,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不使用上诉人的员工端部分,只要客户端上线,但又坚持必须与简道云打通,双方陷入僵局。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诉人派遣工作人员多次与被上诉人进行沟通,并且与被上诉人方接口人金总完成了试用工作。2016年10月下旬,被上诉人更换接口人章总,其提出了人力管理、业绩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模块的开发需求,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沟通后,给出了新增需求的开发周期和报价,最终双方因为报价而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局。综上,上诉人并非截止2016年12月26日未向被上诉人交付约定的开发成果,由于被上诉人反复进行需求变更,拒不验收上诉人提供的成果,并不按期支付尾款造成上诉人经济上承受较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六归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QQ聊天记录前后背景说明,证据2的背景情况。2、交付QQ聊天记录视频文件,欲证明上诉人确实已按期交付过产品。3、钉钉聊天的视频,欲证明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商议该合同如何履行的前提下已开始使用第三方产品,并且开发期间需求一直在发生变化。4、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2016年下半年上诉人员工多次主动约见被上诉人验收负责人,积极促进项目的进展。5、与章燕的聊天记录,证据6的背景说明。6、与章燕的聊天记录,欲证明并非上诉人未按期交付对方需要的产品,而是对方需求范围发生变化,因为被上诉人不接受增加的项目预算而推翻。7、上诉人IOS的打包记录,欲证明上诉人早已交付过该产品,且在证据2中明确了IOS和安卓的下载地址。被上诉人兴佳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兴佳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六归公司提交的证据,兴佳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1、不属于二审新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上诉人的视频资料内容与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相同的。视频资料模糊不清、残缺不全,也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且电子信息易编辑和修改,对真实性难以确认。六归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该7组证据所形成的视频资料系六归公司单方制作,不能反映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APP应用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兴佳公司主张六归公司未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应当由义务履行方六归公司对其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六归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兴佳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却能够反映六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未完成软件开发的事实,故六归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向兴佳公司交付开发成果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杭州六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昱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