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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安龙、上海生灿钢铁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高安龙,上海生灿钢铁有限公司,上海赫朋实业有限公司,陈安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郭洪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安龙,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生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沪杭公路3222号1幢1021室。法定代表人:柴兵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赫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十村村517号。法定代表人:王矩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新,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吴健,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号。负责人:宋刚,该分行行长。上诉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安龙、上海生灿钢铁有限公司、上海赫朋实业有限公司、陈安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票据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中昱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中昱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李道丽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