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振东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东,于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东,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新杰,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振东与被执行人于新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03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新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振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新杰名下三处房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038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