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孙某某、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孙某某,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27号原告全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0000元;二、冻结原告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