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异议人朱大坤、段继;原申请人郝相臣、安海霞与李国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坤,段继豪,郝相臣,安海霞,李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异18号异议人(案外人)朱大坤,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1组,身份证号230202196906091212。异议人(案外人)段继豪,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6号,身份证号411381198112163516。委托代理人王士杰,男,1962年7月21日,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卧牛吐镇。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郝相臣,男,1956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身份证号230208195601151216。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海霞,女,1977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永长村9组。身份证号230208197710220689。被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国柱,男,1964年6月7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身份证号2302081964060712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执12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郝相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大坤、段继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朱大坤、段继豪共同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5年10月15日草原管理委托使用协议书;2、2011年1月1日草原转让协议书;3、2011年1月1日协转让费协议书;4、证人荆维山证言。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郝相臣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1年1月1日草原转让协议书;2、2011年1月1日协转让费协议书。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海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8年5月18日草原承包延期补充协议;2、2011年1月1日草原转让协议;3、马洪林证言。被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国柱未举证。经听证审查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异议人李国柱与案外人荆维山签订草原转让协议书,荆维山将其承包岗子村6000亩草原转让给李国柱,转让费850000元。此协议书一式五份。异议人段继豪、朱大坤持有的协议书上有段继豪、朱大坤签名,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郝相臣、安海霞持有的协议书上只有李国柱一人签名。2016年7月18日本院对该草原中南侧3000亩予以查封;2016年9月12日本院对该草原中北侧3000亩予以查封。2017年7月7日,异议人段继豪、朱大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李国柱承包岗子村阿伦河草原6000亩的查封,停止对该草原的拍卖,中止执行。本院认为,依据申请执行人郝相臣、安海霞提供的只有李国柱一人签名的草原转让协议书本院对李国柱承包的岗子村阿伦河6000亩草原予以查封、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段继豪、朱大坤持有李国柱、段继豪、朱大坤共同签名的草原转让协议书与申请执行人郝相臣、安海霞持有的只有李国柱签名的草原转让协议书相互矛盾,且段继豪、朱大坤又提供不出其它证据证实其对该6000亩草原中的4000亩具有经营权,故其异议理由得不到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段继豪、朱大坤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晓华人民陪审员 解全胜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