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县裕昌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亮、吴琳、武战群、武文超、韩爱荣、杨伟杰、黄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县裕昌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亮,吴琳,武战群,武文超,韩爱荣,杨伟杰,黄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南俎庄)。法定代表人:骆春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县裕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苏桥镇南村。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国亮,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吴琳,女,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武战群,男,汉族,1952年11月6日生,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武文超,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韩爱荣,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被执行人:杨伟杰,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黄栓柱,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德广粮油有限公司、许昌县裕昌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亮、吴琳、武战群、武文超、韩爱荣、杨伟杰、黄栓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6)豫1002执5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国亮持有的河南许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X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国亮持有的河南许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X股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