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任绪子与李任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绪子,李任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340号原告:任绪子,男,194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任泽,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一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任绪子诉被告李任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绪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绪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