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丰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华,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826号原告:张丰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本院受理原告张丰华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张丰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丰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