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丰华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华,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826号原告:张丰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本院受理原告张丰华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张丰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丰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