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明坤与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坤,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335号原告:杨明坤,男,回族,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8144625。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明坤与被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俐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