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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187、23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毛何娜、周灵云、张淑丽申请执行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何娜,周灵云,张淑丽,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187、238、247号申请执行人毛何娜,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北苑小区。申请执行人周灵云,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红旗街。申请执行人张淑丽,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执行人姚丽,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本院在执行毛何娜、周灵云、张淑丽三人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丽在你行账号为6217001090000616395账户内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丽在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本院通知解除冻结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