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大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669号起诉人:陆大江,男,1974年7月2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起诉人陆大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荣奎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地(小地名:箐脚田)侵权;2、判令被告李荣奎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即责令被告李荣奎将种植于原告承包土地中箐脚田土地上的梨树移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4年4月21日,原告之父陆小专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经营位于水城××村地名为箐脚田的土地,原水城特区官厅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向陆小专发放了土地承包合同手册。1998年10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陆小专承包经营的土地箐脚田、大梁子改由原告为户主继续承包经营,同时水城县发耳乡人民政府向原告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7年,因被告李荣奎种植生姜所需,请求原告夫妇将该土地借给被告种植生姜,并承诺原告可以随时要回该土地,因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便同意被告的请求。被告在原告的箐脚田土地上相继种植了生姜和西瓜等作物。其后未经原告允许,被告私自在原告的承包经营的箐脚田土地上种植梨树并办理了林权证,后经新光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2017年6月8日,原告向水城县发耳镇政府信访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土地,发耳镇政府徐兰副镇长组织司法所、群众工作站并经调查走访,认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土地为1.8亩,但被告在土地上种植梨树,现该梨树属于盛挂果树,不能私自砍伐,建议将1.8亩土地上的果树平均分成两份,原、被告各自一份,但原、被告不同意该协调方案。2017年6月19日作出“发府发(2017)24号”文件,因原、被告双方不同意协调方案,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为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地箐脚田中的部分土地既登记于陆大江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也同时登记于李荣奎持有的林权证书上,故该争议地的权利归属不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大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