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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建发伟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20号之二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石人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肖平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嵩岚,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