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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向君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君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189号罪犯向君炎,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君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3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向君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君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共获得4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君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君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