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29号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唐朝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被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兰。被告:王宗龙,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