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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29号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唐朝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被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兰。被告:王宗龙,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王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重庆美西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