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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914徐强与顾燕斌、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顾燕斌,代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顾燕斌,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代雪峰,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徐强与顾燕斌、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考虑顾燕斌、代雪峰的经济状况,徐强同意对借条所涉债权作减让,若顾燕斌、代雪峰共同按照如下约定履行,则放弃剩余债权:顾燕斌、代雪峰于2017年1月31日前共同归还20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共同归还300000元。若顾燕斌、代雪峰未能按约履行第一期还款,则顾燕斌、代雪峰须按照650000元归还徐强,徐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顾燕斌、代雪峰按约履行第一期后,但未能按约履行第二期还款,则顾燕斌、代雪峰须按照600000元归还徐强(即顾燕斌、代雪峰履行第一期200000元后,还须支付徐强400000元)。顾燕斌、代雪峰的还款均须支付至徐强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徐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城区支行,账号62×××17。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顾燕斌、代雪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徐强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顾燕斌、代雪峰告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徐强。因顾燕斌、代雪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5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顾燕斌名下登记有苏E×××××丰田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本院已档案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到)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