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隆县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谢怀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李桦光,该公司董事长。武隆县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武隆县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四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桦光实施了拘留。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申请执行人武隆县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隆县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武隆县自来水案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武隆县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长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