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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苫与被告汪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苫,汪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583号原告:张本苫(又名张本善),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汪永峰,男,汉族,30岁。原告张本苫与被告汪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本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本苫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先进审判员  崔永福审判员  秦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