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苫与被告汪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苫,汪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583号原告:张本苫(又名张本善),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汪永峰,男,汉族,30岁。原告张本苫与被告汪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本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本苫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先进审判员 崔永福审判员 秦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