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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杰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武,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2014年7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垂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杰武,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25日晚11时许,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区潮枫路自东往西行驶至海关对面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的民警查获。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杰武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7.04mg/100ml。另查明,潮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6日对被告人陈杰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到交警市区一大队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自行到交警市区一大队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有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潮公(司)鉴(化)字[2017]03064号检验报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材料、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武,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杰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视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杰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