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靳生堂、王建勋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生堂,王建勋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2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生堂,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勋,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生堂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勋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8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学军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靳生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上诉人签订的长垣县赛事合同,本案的主体应为河南省电视台,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拿走41400元门票,又拿走2635574元门票交付给高凤江,而高凤江并未将其承诺的酒类交付给上诉人,一审对此不予审理是错误的。因该次演出被上诉人的部分违约行为及演出亏损,本案的合同价格从560000元变更为460000元。王建勋答辩称:王建勋与靳生堂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故王建勋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所称的门票41400元无事实依据,且该部分门票属于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不具有撤销条件。上诉人认为合同价款减少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请求驳回上诉,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建勋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靳生堂支付合同剩余款项29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2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王建勋与靳生堂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2016《功夫天下》中外MMA综合格斗争霸赛长垣赛事项目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60000元。后王建勋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赛事宣传,并在长垣县体育局篮球馆举办了相关赛事。靳生堂从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5月16日分次向王建勋支付336940元合同价款。另查明,合同中双方约定该赛事在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播出,费用为1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建勋与靳生堂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靳生堂应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故对王建勋要求靳生堂支付合同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价款为560000元,除去已支付的336940元,靳生堂应支付王建勋合同款22306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本赛事将在河南电视台国际频道播出,因王建勋实际未履行,亦应扣除相应的100000元费用。王建勋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靳生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建勋合同款123060元;二、驳回王建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靳生堂负担2400元,王建勋负担328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建勋与靳生堂在本案中签订的2016《功夫天下》中外MMA综合格斗争霸赛长垣赛事项目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的主体双方即为王建勋与靳生堂,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王建勋依据该合同约定向靳生堂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其作为诉讼主体适格。靳生堂认为王建勋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靳生堂主张的王建勋拿走价值41400元门票的问题,双方对该部分门票价值及是否应付款存在争议,由于双方合同对此无明确约定,王建勋亦不予认可,且涉及第三人,原审判决认定由其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靳生堂上诉主张本案合同价款由560000元变更为460000元,王建勋不予认可,靳生堂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价款变更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元,由上诉人靳生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