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4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192号5楼。法定代表人丁啸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中路**号。负责人王兴,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对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评估公司)作出的毕兴鉴评[2017]第3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黔七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所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委���兴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作出了毕兴鉴评[2017]第30号《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人对本报告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一、兴业评估公司未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贵州省(2015年度)公告的名册中,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更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其作出的本报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本报告从2015年9月16接受委托至2017年5月26日出具,时间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和进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三、本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偏离市场定价,其评估结论明显低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故请求不予采用毕兴鉴评[2017]第30号《资产评估报告》,并裁定中止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我院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作出(2015)黔七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依据(2015)黔七执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所有的坐落于毕节市新城区××路××府邸房产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市字第0××××2号”的悦雅居、紫亭苑幢-2及房产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市字第0×××6”的雍景园、临贵轩幢-2层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于2015年9月16日委托兴业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对租赁期限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我院经调取相关资料后确定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于2017年4月11日通知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评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预交了评估费后,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了毕兴鉴评[2017]第30号《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人于2017年6月9日收到本报告后��对本报告有异议,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本报告不予采用。本院认为,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规定,本院委托的兴业评估公司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评估机构,其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异议人认为兴业评估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格,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更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其作出的本报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理由不成立。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知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评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预交了评估费后,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了毕兴鉴评[2017]第30号《资产评估报告》。兴业评估公司从接到我院继续评估通知,收齐相关资料和费用至出具本报告的时间在30个工作日完成,从受理到收到继续评估通知期间,是等待我院确定租赁期限以便客观地出具评估报告。异议人认为本报告从2015年9月16接受委托至2017年5月26日出具,时间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和进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理由不成立。异议人提出的本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偏离市场定价,其评估结论明显低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理由中,2014年申请人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为61953800.00元,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对贷款抵押物的估价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当时的市场价值。首先银行不是专业的评估机构,其确定的价格不能作为衡量评估��象价值的依据,异议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偏离市场定价,其评估结论明显低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故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贵阳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