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鲁蔬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德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蔬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蔬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孟德军,男,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蔬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德军排除妨害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