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建民与钟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民,钟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4667号原告:钟建民,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钟棋栋,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钟建民与被告钟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棋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原告同意被告借款15,000元,并签订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3,000元。2017年1月7日,被告就剩余借款12,000元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被告钟棋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钟建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钟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由被告钟棋栋签名,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原告钟建民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主张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钟棋栋向原告钟建民借款1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予合理期限。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棋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棋栋应返还原告钟建民借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钟棋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楚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