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丽灵与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灵,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44号原告:薛丽灵,女,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宏伟,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薛丽灵与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薛丽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丽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丽灵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薛丽灵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