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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玉华与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谢春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华,谢春节,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794号原告:彭玉华,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谢春节,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华,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居南区商业楼1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帝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岭,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地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彭玉华与谢春节、北京龙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彭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玉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彭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小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