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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松华与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谢松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二府庄小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开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松华,男,汉族,1952年5月23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松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已预交),全部由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小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