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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军林与王小红、唐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林,王小红,唐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538���申请执行人宋军林,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红,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唐录明,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军林与被执行人王小红、唐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唐录明履行了判决义务20300元,并缴纳了200元执行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员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