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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立红与马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红,马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2496号原告:孙立红,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马玉杰,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西环城路。原告孙立红与被告马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鑫河海岸大众洗浴装潢用款,通过孙立新(原告哥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定了借款数额及用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故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玉杰因装修用款先后向孙立红借款共计200000元。马玉杰于2014年9月25日向孙立红出具借据一份,注明借款用途及数额。后孙立红向马玉杰索要上述借款,马玉杰未能偿还,故孙立红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第一,孙立红先后将200000元出借给马玉杰,马玉杰同时向孙立红出具借据,双方即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马玉杰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第二,马玉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故孙立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孙立红给付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马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雪  莲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毕  凯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