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茂进与黄建阳、罗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进,黄建阳,罗力琦,曾峣,蒋光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070号原告:魏茂进,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阳,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古田县。被告:罗力琦,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住古田县,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曾峣,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古田县,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蒋光威,男,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住古田县,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原告魏茂进与被告���建阳、罗力琦、曾峣、蒋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茂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被告罗力琦、曾峣、蒋光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茂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建阳偿还借款100000元和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2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罗力琦、曾峣、蒋光威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黄建阳出具借条向魏茂进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6年10月22日前还清,若不能归还,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切费用,由黄建阳承担,罗力琦、曾峣、蒋光威自愿为黄建阳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后,黄建阳仅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之后利息一直未还。罗力琦、曾峣、蒋光威承认为黄建阳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黄建阳未答辩。本院认为,黄建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魏茂进提供的2016年9月22日借条一张,有古田县信用社存款明细款能够相佐证,且罗力琦、曾峣、蒋光威亦予以承认,予以采信,可证明黄建阳于2016年9月22日向魏茂进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016年10月22日前还清,若不能归还,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切费用,由黄建阳承担,罗力琦、曾峣、蒋光威自愿为黄建阳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诉讼保全费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可证明魏茂进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建阳借款后未偿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魏茂进要求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魏茂进主张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亦予以支持,从魏茂进主张的2016年12月22日起开始计算;魏茂进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系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借条亦有约定,黄建阳应予以承担;罗力琦、曾峣、蒋光威自愿为黄建阳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追偿。黄建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建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茂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2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黄建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魏茂进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三、罗力琦、曾峣、蒋光威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黄建阳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罗力琦、曾峣、蒋光威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建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黄建阳、罗力琦、曾峣、蒋光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