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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朱国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朱国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3600号原告:王国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朱国峰,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安市。原告王国平与被告朱国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年底原告经介绍为被告装修青龙公寓C幢601房屋,于2016年7月完成后结账,约定于2016年农历8月15日左右支付,但付款期限到时,被告却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国峰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欠条写明欠款9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此后,被告仅付款10000元,余款80000元继续拖欠。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朱国峰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资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对被告朱国峰享有的涉案债权,来源合法。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欠条写明时间付清欠款,对本案纠纷的造成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欠款8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峰尚应支付原告王国平装修工资款80000元,限被告朱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朱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