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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211号原告:朱某,男,194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某(原告之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第三人: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幸福公寓25号楼底商8号。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