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211号原告:朱某,男,194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某(原告之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第三人: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幸福公寓25号楼底商8号。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天津市宏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