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0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晓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0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长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温晓芳,1991年生,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冀0984执104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现因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已履行法定义务,应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晓芳所有的冀J×××××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