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天成、张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天成,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21-5号申请执行人欧天成,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1979年5月5日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峰位于蒙城县庄子小区D14#楼门面房××号的房产(证号20140603002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