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与刘连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刘连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75号原告: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住盐山县武港陆北菜市场东侧。经营者李杰,女,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连浩,男,1985年9月3日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与刘连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