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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与刘连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刘连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975号原告: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住盐山县武港陆北菜市场东侧。经营者李杰,女,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连浩,男,1985年9月3日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与刘连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盐山县李杰副食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