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真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真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7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真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来厦暂住集美区。2011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真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16时许至20时许,被告人朱真强因发现妻子杨某与程某存在婚外性关系,遂将程某、杨某带至本市湖里区高崎避风坞附近的海边,对二人进行辱骂、殴打,并用手机拍下二人向其跪地认错的照片,据此胁迫程某,向其索要人民币45000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朱真强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iPhone5s手机1部(型号A1530、串号358689055695074、号码182××××3535)亦被缴获,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真强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真强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网银转账记录、手机照片截图、现场照片、谅解书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真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真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程某对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人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真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 刘 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燕霞书 记 员 :王丽娜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