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九路131号A115室。法定代表人:张威汉。被执行人: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102室-2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冯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简阳道交口西北侧御湖花园5号楼1门901。法定代表人:卢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63。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A05室。法定代表人:郜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海河大厦604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威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全部款项共计124480245.33元,及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32888元、执行费192413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昌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天津海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