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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小燕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燕,邢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燕,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邢立松。刘小燕申请执行邢立松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刘小燕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9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1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助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