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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组织机构代码165880915。法定代表人:王明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并已申请评估拍卖,现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8月10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1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紫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