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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杰与毕小红、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毕小红,陶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968号原告: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束,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凡,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小红。被告:陶瑞。原告李杰与被告毕小红、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小红、陶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225元(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款清息止);2.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代理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共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毕小红系一般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8日,毕小红以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两被告并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拖欠至今,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毕小红、陶瑞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5日,被告毕小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8天,借款人在2017年4月15日前本息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此的案件代理费、交通费及诉讼费等。借款期满后,被告毕小红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因聘请律师参与本案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因两被告庭审缺席,法庭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毕小红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毕小红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小红、陶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杰借款45000元,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毕小红、陶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杰聘请律师服务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李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被告毕小红、陶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