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令岩与尹彦水、赵瑞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令岩,尹彦水,赵瑞清,青岛太阳红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钰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启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434号原告:宋令岩,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式津,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彦水,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瑞清,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太阳红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丰城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瑞业。被告:青岛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一路240号。法定代表人:程显科。被告:青岛美钰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解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刘德铨。被告:于启峰,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令岩与被告尹彦水、赵瑞清、青岛太阳红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钰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启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令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令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令岩撤回对被告尹彦水、赵瑞清、青岛太阳红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美钰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令岩负担。审 判 长 于 宁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