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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乔永川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乔永川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法定代表人:周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川,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成都凯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物业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永川、原审被告四川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2017)川0107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凯莱物业发展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诉讼结果巨大且影响外资企业股东凯莱大酒店(成都)有限公司的利益,属于重大涉外案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且乔永川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小区车库的侵权,恢复小区车库原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